关于学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UNAN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HHT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经营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公路交通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公路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致力于促进公路交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奋力推进全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街道书香路658号鑫远微中心2栋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传播科学管理理念,推动行业先进技术,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及公路交通科技领域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举办各种推进公路交通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的科技成果展览、优秀论文评选、科技讲座等活动。

(三)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四)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承担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竣工文件编制、后评价等。经政府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科技成果验收、评价、鉴定,技术等级、资质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和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和论证;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行业和产业科技进步,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六)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以提高行业科技工作者素质为核心,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服务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七)开展交通公路科技领域科学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

(八)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公路交通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开展省内交通公路科技领域科学技术奖评审。

(九)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举办各类贴近会员、服务会员、丰富多彩的活动,扩大学会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组织凝聚力。

(十一)承办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二)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1.从事公路交通事业,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高等院校公路交通相关专业的在校博士、硕士或三年级以上本科生可申请加入本会学生会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凡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理事以上单位会员应有10名以上个人会员),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5年以上,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2.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技团队,科研实力强,行业影响力大;

3. 副理事长单位个人会员50人、常务理事单位个人会员30人以上(事业单位、高校院系及下属单位为本会会员单位者除外);

4.副理事长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本会及本会各分支机构均应积极发展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国内学术研讨、展览会、成果推介、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先并优惠获得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为会员免费提供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举办的学术期刊和会议发表论文。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二个月内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费缴纳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个人会员退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免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学会投资的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路交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兼职副理事长一般应为单位会员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十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经1/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也可召开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由本会理事、学会秘书处人员、财务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学会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职责,并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建议;

(三)监督学会财务工作,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检查学会财务状况;

(四)对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并对学会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及学科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我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设顾问若干名,主要职责是为本会提出重大活动建议和意见,支持理事会各项活动;本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徽的主体标识以公路与桥梁为设计元素,直观展现了湖南省公路学会以公路桥梁为基础的学科发展方向;“1979”明确体现了本会的成立时间,外部轮廓冠以本会中英文名称,简洁明快地突出了主题。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2024年12月7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电话:0731-85099266 Email:hnglc2003@163.com
2023 © 湖南省公路学会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湘ICP备11009584号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