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HUNAN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HHT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公路交通及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经营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公路交通及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公路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湖南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学会,实行学术兴会、专家强会,在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以会员为本、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658号鑫远微中心2栋9楼,邮编:4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传播科学管理理念,推动行业先进技术,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及公路交通科技领域学术、技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举办各种推进公路交通学科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推广的科技成果展览、优秀论文评选、科技讲座等活动。
(三)开展国际民间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加强与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科技研发、技术咨询、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竣工文件编制、后评价等。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成果鉴定,技术等级和职称评定工作,公路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的论证,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行业和产业科技进步,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六)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
(七)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公路交通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举办各类贴近会员、服务会员、丰富多彩的活动,扩大学会的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组织凝聚力。
(十)承办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1、普通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高等院校本科、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高级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或相当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3、资深会员:年龄70岁以上,从事公路交通工作30年以上的会员;对我省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以及曾担任本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管理工作者;对本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4、学生会员:高等院校就读公路交通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以上本科生。
(二)团体会员条件:
凡从事公路交通事业,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支持并参加本会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按“会员管理办法”批准,即成为本会相应类别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按“会员管理办法”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本会统一颁发湖南省公路学会会员证,对所属会员进行全省统一编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并优惠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国内学术研讨、展览会、成果推介、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3、优先并优惠获得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为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免费提供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会员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会举办的学术期刊和会议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义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3、按时、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二个月内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费缴纳义务,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学会投资的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民主作风;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规定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由本会理事担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学会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理事长、理事会履行职责,并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建议;
(三)监督学会财务工作,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检查学会财务状况;
(四)对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理事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学会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及薪酬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并依照专业学科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专业活动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有关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另行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冠以本会全称,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专业委员会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经民主协商产生,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或撤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严格实行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及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草案并形成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徽的主体标识以公路与桥梁为设计元素,直观展现了湖南省公路学会以公路桥梁为基础的学科发展方向;“1979”明确体现了本会的成立时间,外部轮廓冠以本会中英文名称,简洁明快的突出了主题。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 2017年3月1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